欧阳锋 专栏

职工可否以单位单方调整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单方调整职工工作岗位,职工能否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案情经过

张某等8人于2002~2003年先后入职甲公司,均在专柜部门担任安装员工,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3日至2014年3月31日,工作岗位为普通/电工类,工作地点为广东某市,每月工资770元,标准工时,若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公司本着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予以适当安排,员工予以服从。在实际履行中,张某等8人的工资结构为出勤工资+周六加班工资+绩效奖金。

2011年7月份,甲公司以在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消费疲软、出口和投资需求回落明显、企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订单较少为原因,调整公司的经营运作和提高生产效率等,公司调整了生产安排、撤掉专柜厂,把专柜厂安装小组张某等8人划归行政组管理,工作内容和薪资按原条件执行且未发生任何变更。张某等8人不服从公司前述工作安排。2011年7月29日经工会和社区的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次日张某等8人向甲方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甲公司撤销其所在部门后没有安排合适、合理的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12月3日张某等8人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 欧阳锋 专栏文章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
欧阳锋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欧阳锋律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第三届管委会主任。先后在中国石化、恒大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及劳动法律实务逾二十年。现担任广东省国资委、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东站管委会、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奥托立夫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等二十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现担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企业维权顾问团顾问、广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及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多次荣获广东省企业联合会颁发的“广东省企业维权优秀法律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维护社会稳定奖”、“业务成果奖”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