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锋 专栏

职工辞职一天后患上精神病,单位是否需要负责?

这个案件,有很多值得我们吸取的教训。

■案情经过

陈某,女,湖南人,自2008年4月1日起,与某外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又续签了3次,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质检员。在2010年9月18日,其向公司出示了湖南某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其患有忧郁症,医生建议其住院治疗,为此,要求停薪留职,公司与她签订了期限为半年的停薪留职协议。其后,陈某离开了公司回湖南治疗。同年11月30日,其向公司提交了湖南某医院的证明,证明忧郁症已经治愈。为此,陈某要求回公司上班。公司在看到其病愈证明后同意其请求,为其办理了复职手续。陈某回公司上班,继续担任质检员工作。之后的2012年3月28日,陈某与公司又续签了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但在2012年6月28日,陈某主动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书,要求辞职,并要求在6月29日离职。6月29日,陈某根据公司的规定,归还了公司发放的规章制度、工作帽、工作服,填写和签署了《离职员工手续办理通知单》和《工作交接表》,签收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表》和《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并领取了公司为其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当日离开了公司。

第二天一早,陈某突然在其出租屋里大喊大叫,嚷嚷着要杀人等。房东报了警并通知陈在湖南的父母,还到陈某之前供职的外资公司反映情况。但该公司表示陈已经辞职离开了公司,现在的情况与公司无关。陈的父母后来将其带回湖南,7月13日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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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锋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欧阳锋律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第三届管委会主任。先后在中国石化、恒大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及劳动法律实务逾二十年。现担任广东省国资委、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东站管委会、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奥托立夫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等二十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现担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企业维权顾问团顾问、广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及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多次荣获广东省企业联合会颁发的“广东省企业维权优秀法律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维护社会稳定奖”、“业务成果奖”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