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锋 专栏

凡员工入职隐瞒均可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吗?

员工对自身信息的隐瞒或虚构都可以成为用人单位解聘的理由吗?君厚劳动通过几个案例的对比分析,为您解读。

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很少会对员工填写的入职应聘表上的信息进行详细的调查,当发现员工隐瞒或虚构入职信息时,用人单位提出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赔偿金,双方由此发生劳动纠纷。但是,员工对自身信息的隐瞒或虚构都可以成为用人单位解聘的理由吗?以下,君厚劳动通过以下几个案例为您进行初步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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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锋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欧阳锋律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第三届管委会主任。先后在中国石化、恒大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及劳动法律实务逾二十年。现担任广东省国资委、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东站管委会、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奥托立夫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等二十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现担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企业维权顾问团顾问、广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及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多次荣获广东省企业联合会颁发的“广东省企业维权优秀法律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维护社会稳定奖”、“业务成果奖”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