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8日,星期六,在成都某中学任教的唐老师在学校安排参加某次考试的监考工作,当天将近12点才结束上午工作,中午仅有半小时就餐时间。唐老师匆忙到食堂去吃饭,遇到相关领导询问工作情况,自己一边吃饭一边向领导介绍情况。
吃第一口菜时,还没意识到是鱼,吞下去后,就被鱼刺卡着了,立即前往医院急诊。医院通过X光片确定鱼刺的位置,告知需要做手术。住院治疗75天后才出院,花去费用6万多元。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食道破裂伴右侧液气胸;纵隔胸腔感染;食道异物;左胸腔积液;右侧腓静脉脉管炎伴血栓;肝功能受损。
唐老师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事故认定。市人社局分析认为,唐老师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随后,唐老师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复议已过复议期限,唐老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