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锋 专栏

单位巧改劳动条件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应否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合同期满续订时的经济补偿金支付。

■案情经过

谢某于2001年2月1日入职甲公司,并与甲公司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于2010年1月31日签订,合同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于2012年1月31日止;工作地点:广州市;工作内容:从事销售工作等。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于2012年1月28日向谢某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谢某签收。在该通知书中,除工作地点由“广州市”改变为“广东省”外,其他均没有任何变化。谢某在收到前述通知书后多次与甲公司协商,希望以广州市为工作地点而续订劳动合同,但甲方均予以拒绝,谢某迫不得已于同年1月30日书面回复甲公司并称“甲公司将工作地点变化,所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甲公司认为:谢某属销售人员,理应服从甲公司的销售工作需要,且工作地点的“广东省”包括“广州市”,据此,甲公司不接受谢某所提出的终止决定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后,谢某自1月31日起没有回甲公司上班,并于同年2月10日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方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7200元。

另,谢某离职前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平均月应得工资总额为5200元。

■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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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锋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欧阳锋律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第三届管委会主任。先后在中国石化、恒大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及劳动法律实务逾二十年。现担任广东省国资委、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东站管委会、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奥托立夫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等二十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现担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企业维权顾问团顾问、广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及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多次荣获广东省企业联合会颁发的“广东省企业维权优秀法律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维护社会稳定奖”、“业务成果奖”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