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跨区代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的争议

近日在关注一起税务登记注销的案例中,针对纳税人注册A区,但委托B区的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事项,A区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应代扣代缴并在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税,而不应由人力资源公司在B区将个税缴纳其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的情形中,代发工资非劳务派遣中的工资性质,劳务派遣由派遣单位发放并代扣代缴没有问题,但对于纳税人无人力管理考虑,委托代发工资的情形,上述税务机关的疑问确实存在。

好在税务机关对于大量的此类情形有过相应的协调,认为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并缴纳在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属本市的范围内,认可此类情形。但争议仍是存在,从承担者的角度,代扣代缴是承担者的义务(不考虑非居民代扣代缴预提税的问题),因此上述个案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特别是跨省市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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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