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专栏

别混淆计算病假工资的三个环节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吴某系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5月,吴某经诊断患甲状腺癌,之后吴某一直进行康复治疗,未至单位上班,单位也一直未发放吴某患病治疗期间的工资。2013年12月,吴某至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按照本人工资的50%支付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38000元。劳动部门支持了吴某的请求,电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电子公司辩称,吴某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事实,但吴某在其单位工作不满两年时间,其病假工资标准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所以吴某的主张数额明显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吴某的工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连续停工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应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40%至60%发放病伤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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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