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何某于2010年3月17日入职甲公司担任大货车司机,工资按运费提成,每月工资表均有签收。2012年9月10日,何某盗窃公司车辆的柴油卖给第三人赚取300元,被甲公司发现后,写了检讨书并确认了盗窃事实及愿意按公司规章制度罚款3000元。
何某于2012年9月30日口头提出辞职,并于2012年10月16日领取上一月工资,在工资表下方记载着“何某已于2012年9月30日在我司离职,工资已与我司结清,至此,双方关于劳动关系建立、存续及解除的任何法律问题均已妥善解决,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何某签字且甲公司加盖公章。
另,何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960元。
何某于2013年1月10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9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