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锋 专栏

协商解除并约定已解决所有法律问题后,职工能否再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协议是劳资纠纷处理较为彻底的方法之一。

■案情经过

何某于2010年3月17日入职甲公司担任大货车司机,工资按运费提成,每月工资表均有签收。2012年9月10日,何某盗窃公司车辆的柴油卖给第三人赚取300元,被甲公司发现后,写了检讨书并确认了盗窃事实及愿意按公司规章制度罚款3000元。

何某于2012年9月30日口头提出辞职,并于2012年10月16日领取上一月工资,在工资表下方记载着“何某已于2012年9月30日在我司离职,工资已与我司结清,至此,双方关于劳动关系建立、存续及解除的任何法律问题均已妥善解决,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何某签字且甲公司加盖公章。

另,何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960元。

何某于2013年1月10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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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锋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欧阳锋律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第三届管委会主任。先后在中国石化、恒大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及劳动法律实务逾二十年。现担任广东省国资委、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东站管委会、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奥托立夫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等二十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现担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企业维权顾问团顾问、广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及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多次荣获广东省企业联合会颁发的“广东省企业维权优秀法律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维护社会稳定奖”、“业务成果奖”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