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不断提高,原《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的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下称“《规定》”)并正式发布,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重点落实《社会保险法》,强化生育保险在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费用负担,相比原规定进行了更加具体细化的改变。为帮助企业及时理解掌握新规,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对新修订《规定》重点部分进行解读。
一、扩大参加生育保险的主体范围
新《规定》第二、三条明确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完善了参保机制。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其中,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