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解读《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的9大问题

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于2014年12月31日公布的《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本人经研究特向贵司提出修改建议,望贵司斟酌并予以采纳。

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就贵司于2014年12月31日公布的《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本人经研究特向贵司提出如下修改建议,望贵司斟酌并予以采纳。

一、裁员的实体条件

第四条 〔裁员条件〕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修改建议】 第四条 〔裁员条件〕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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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