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镇波 专栏
深圳的生育津贴要来了
近日,相关媒体纷纷报导深圳地区将执行《广东生育保险规定(2015)》,深圳民众期盼已久的生育津贴终于要来了。
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其实早在国家的《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前,原劳动部1994年就发布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而广东省人民政府在2008年也颁布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该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一)生育医疗费;(二)生育津贴;(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同时该条第二款又留下了一个口子“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该规定可能也成了深圳地区的操作依据,深圳地区一直都没有建立生育津贴制度,实际情况是产假工资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虽然该法第53、54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但深圳地区却以需要等待关于生育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出台等为由一直都没执行生育津贴的规定,现行深圳所谓的生育保险准确名称应该是“生育医疗保险”,主要功用就是报销生育医疗费,与生育津贴的发放完全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