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练女士休完产假欲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告知其岗位已被人代替。当年6月14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审价工作,练女士不同意。次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成本核算,她仍不同意。
2012年6月18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库房管理工作,她还是不同意。2012年6月27日,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12月24日,练女士就此事向重庆市南岸区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任何单位不得因哺乳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证实对练女士的三次调整岗位得到她的同意,其与练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判决公司支付练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300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重庆市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