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刘某自2010年11月16日起为广州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输货物,车辆、油费、过桥费均由运输公司提供,当有运输任务时运输公司通知刘某前来负责运输。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书面合作协议,刘某的报酬以出车总运费的11%提成,按月结算,没有底薪,运输公司也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保。2013年9月18日,刘某如平常一样为运输公司运输货物,不幸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7天后,刘某因“头晕办左侧肢体乏力2天”住院检查,诊断为脑梗死、肾上腺腺瘤疾病。出院后,刘某的家属要求运输公司支付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用。运输公司不同意承担费巨额费用。
2013年10月14日,刘某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运输公司支付全部医药费共计1849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