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杨某于1993年就职广州某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6年10月23日,公司聘任其为营销中心经理助理,聘任期为一年。2007年10月22日聘任期满后,公司免去营销中心经理助理职务,调整为营销中心市场拓展部主管。2008年1月3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杨某的正常时间工资标准为2686元、绩效奖金为0-1606元,岗位为管理、专业技术和业务类,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因对2007年10月的岗位调整不满,从2008年3月起,杨某不再返回公司上班,基于该情况,公司每月给杨某发放数百元不等的生活费,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继续缴纳。期间,公司多次致电杨某要求其返回公司上班,均无果。2012年3月19日,公司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书面通知杨某在2012年3月23日前返回公司上班上班,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杨某签收通知后仍不予理会。2012年3月31日,公司以杨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特快专递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邮寄给杨某,杨某拒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