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锋 专栏

劳动者因企业搬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

企业搬迁会引发大量的群体性的劳动争议问题,最突出的便是劳动者因企业搬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能否获得支持的问题。

企业搬迁会引发大量的群体性的劳动争议问题,最突出的便是劳动者因企业搬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能否获得支持的问题。经济补偿该不该支付关键在于企业搬迁是否适用《劳动法》第26条第三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界定企业搬迁是否属于该法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等地陆续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就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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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锋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欧阳锋律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第三届管委会主任。先后在中国石化、恒大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及劳动法律实务逾二十年。现担任广东省国资委、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东站管委会、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奥托立夫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等二十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现担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企业维权顾问团顾问、广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及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多次荣获广东省企业联合会颁发的“广东省企业维权优秀法律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维护社会稳定奖”、“业务成果奖”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