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6年就有了,今年广东省人大通过的《条例》其实就是在原有条例基础上重新修订的,不过修订过程中各方意见分歧很大,甚至惊动了上层,所以一再调整,历时数年后才终于出台。新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其实没有什么实质内容,更谈不上有突破,或许是结合国情并照顾到用人单位现在的实际情况吧。现笔者对《条例》相关规定简要点评如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点评:上述规定与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表述基本相同,潜台词就是签订集体合同并非强制性的要求。随后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正是这一精神的体现。不过2008年生效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当时却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虽然不是直接规定必须签订集体合同,但可以理解为间接的要求。而同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也同样有类似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一)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工资调整机制等集体合同相关事项……”。所以《条例》实际上并没有要求必须签订集体合同,这一点从后面第五章的法律责任中也可以得到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