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用人单位如何解除“泡病假”职工?

法律对于劳动者因病就医权有充分保障。但并不意味劳动者通过专业诊疗机构开具病假单,并据此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后,用人单位就完全无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于劳动者因病就医权的充分保障。但这并不意味劳动者通过专业诊疗机构开具病假单,并据此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后,用人单位就完全无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细读该条便可发现,它仅是限制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未限制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洪桂彬 专栏文章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
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