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以来,若干问题一直困扰着实践,为此本文就几个比较关心的问题谈谈看法。
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是否限定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中?
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着正反两方面的争议。肯定观点认为,只有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否定观点则认为,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本文赞同否定观点。因为按照一般法律解释学的理论,当法律条款本身的含义存在争议时,首先应当考虑按照文义解释的方法对该争议条款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