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于2008年8月进入某润滑公司担任客户服务代表一职,从事润滑油销售工作。在陈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承诺,其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非经用人单位事先书面同意,不在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职员等等。”2012年10月,陈某和朋友王某共同开设了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润滑油、清洁用品、汽车用品等,陈某以股东身份认缴出资额25万元。陈某在悄悄经营了一年之后,其行为被公司发现,公司随后以陈某任职期间注册经营与公司经营同类性质、同种行业、同样产品的个人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开除处理。
陈某随后状告公司,诉称法律并未禁止员工在职期间设立其他公司,其只是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东身份不代表其实际就从事了与公司有商业竞争的行为。用人单位如果怀疑其从事了与公司有商业竞争的行为,也应该给其一个申辩的权利,所以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而法院在判决中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