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
沪人社关〔2014〕464号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2014年3月1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应当将超比例调整用工方案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4年10月31日。
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
沪人社关〔2014〕464号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2014年3月1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应当将超比例调整用工方案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4年10月31日。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