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坤 专栏

高管的N与2N

收入超过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高管的N与2N不仅涉及基数上限问题,还涉及年限上限问题,更涉及是否合法解除终止以及用人单位内部微妙的管理平衡问题,所以有必要认真研究学习。

通常我们把经济补偿称为年资补偿,简称为N,与违法解雇对应的经济赔偿则简称为2N。收入低于社平工资3倍的普通员工的N与2N相对简单一些,金额也小些,而收入超过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高管的N与2N不仅涉及基数上限问题,还涉及年限上限问题,更涉及是否合法解除终止以及用人单位内部微妙的管理平衡问题,所以有必要认真研究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一规定俗称高管的“双封顶”,一是基数封顶于3倍社平工资,二是年限封顶于12年,也就是说补偿最多12个月工资。

可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却又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又衍生出了是否分段计算的问题。从法条文义来看,这一特别规定仅针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2008年1月1日之后新签的劳动合同并不适用此特别条款,收入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高管的补偿办法应该完全套用前述“双封顶”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却产生了很多理解和操作问题,使得高管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问题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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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坤
律师,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著名劳动法专家:长达2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参与众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现任深圳市总工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资深的从业经历:担任众多500强企业在华法律顾问,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深厚的学术背景:法学博士,深圳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研究员。

丰富的授课经验:主讲数百场劳动法规相关的培训与大型会议。

工作经历

彭律师是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彭律师担任众多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平安保险集团、平安银行、华为、华强集团、粤港供水、华丝股份、长城国际、艾默生电气、雅达电子、深日油墨、柯尼卡美能达、埃赛力达、奥兰若、艾奕康、赛尔康、科博贸易、利丰采购、黛丽斯、爱斯福电讯设备等),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接受法律咨询并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起草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件,代理客户在各级仲裁庭和法院参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仲裁和诉讼活动,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教育背景

彭律师拥有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硕士及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经济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