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杨海燕法官的一篇文章《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如何认定劳动合同的效力》,受到一些启发。
一般情形下,我在日常培训中,都会给到听课HR一个概念,如果员工的学历有假,则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效。但是这篇文章,给出了一些不同的细分结果。
这篇文章认为,只有在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在招聘条件中,明确规定学历是入职的一个必要条件,在此情形下,员工提供了虚假学历,方可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这一观点,要求认定无效的前提条件,是员工提供了单位明确主动要了解的信息,是以单位的了解权为前提的。这种观点,不同于简单以虚假学历即认定为无效劳动关系的观点。相较于后者而言,该观点,更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本义,也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试举几例案例说明之。
某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明确要求以本科学历为条件,员工应聘时,提交了虚假的本科学历。这种情形下,显然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此点无争议。
我看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杨海燕法官的一篇文章《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如何认定劳动合同的效力》,受到一些启发。
一般情形下,我在日常培训中,都会给到听课HR一个概念,如果员工的学历有假,则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效。但是这篇文章,给出了一些不同的细分结果。
这篇文章认为,只有在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在招聘条件中,明确规定学历是入职的一个必要条件,在此情形下,员工提供了虚假学历,方可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这一观点,要求认定无效的前提条件,是员工提供了单位明确主动要了解的信息,是以单位的了解权为前提的。这种观点,不同于简单以虚假学历即认定为无效劳动关系的观点。相较于后者而言,该观点,更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本义,也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试举几例案例说明之。
某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明确要求以本科学历为条件,员工应聘时,提交了虚假的本科学历。这种情形下,显然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此点无争议。
某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明确要求以本科学历为条件,某员工应聘时,提交了真实的本科学历,但是同时也提交了虚假的研究生学历。在这种情形下,双方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