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明(化名)于2011年11月进入上海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从事装配钳工类工作,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月31日,每月工资2600元。今 年1月31日,公司没有与田明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田明向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600元,仲裁支持了田明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它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申请人如续签劳动合同,需在合同到期一个 月前向公司提出,如未提出,视为申请人单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田明未提出续订意向,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公司不需要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 法院审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田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续订的意向这一情况也属实。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 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 义务前提是劳动者拒绝续订,而不是劳动者没有提出续订。本案中,这家机械制造公司未能证明公司维持或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田明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因 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支付田明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近日,上海一中院终审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关注一 劳动合同终止都需支付经济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