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高管,月薪六万元,在公司任职八年。因为公司运营策略的调整,公司CEO与此高管协商,就离职事项达成了一致性的意见,公司愿意向其支付48万元作为补偿,最终的离职日期亦已经确定。此高管交接完手中的工作之后,就离开了工作岗位。
但是在随后签订解除协议时,此高管对协议中的“不得诱导在职的员工离职”一款提出异议,认为增加了他的义务,所以拒绝签订解除协议,导致协议一直没有正式签订。
三个月后,此高管向公司HR提出出具离职证明的要求。HR疑惑:此种情况下,离职证明,能不能开?
一 开始公司HRD认为由于双方之间的离职协议还没有签订,所以不能出具离职证明。因为离职证明必须在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前提下才能开。由于离职协议 没有签订,所以目前双方之间劳动合同还不能说已经解除。在此情况下,如果出具了离职证明,对于公司是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
此方案报给CEO 之后,CEO觉得不妥,召集HRD与律师开了一个沟通会,在会上CEO强调了他的担心。他担心如果现在不给该员工出具离职证明,万一此员工因此而发怒,对 之前的协商方案反悔,并且提出回来上班,届时怎么办?原来的协商结果来之不易,不能因为这一个小的细节毁掉之前的成果。
在此情形之下,离职证明,开还是不开呢?HRD陷入了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