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昊斌 专栏

解除协议未签,离职证明开还是不开?

此高管对协议中的”一款提出异议,拒绝签订解除协议,导致协议一直没有正式签订。三个月后,此高管向公司HR提出出具离职证明的要求。HR疑惑:此种情况下,离职证明,能不能开?

某公司高管,月薪六万元,在公司任职八年。因为公司运营策略的调整,公司CEO与此高管协商,就离职事项达成了一致性的意见,公司愿意向其支付48万元作为补偿,最终的离职日期亦已经确定。此高管交接完手中的工作之后,就离开了工作岗位。

但是在随后签订解除协议时,此高管对协议中的“不得诱导在职的员工离职”一款提出异议,认为增加了他的义务,所以拒绝签订解除协议,导致协议一直没有正式签订。

三个月后,此高管向公司HR提出出具离职证明的要求。HR疑惑:此种情况下,离职证明,能不能开?

一 开始公司HRD认为由于双方之间的离职协议还没有签订,所以不能出具离职证明。因为离职证明必须在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前提下才能开。由于离职协议 没有签订,所以目前双方之间劳动合同还不能说已经解除。在此情况下,如果出具了离职证明,对于公司是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

此方案报给CEO 之后,CEO觉得不妥,召集HRD与律师开了一个沟通会,在会上CEO强调了他的担心。他担心如果现在不给该员工出具离职证明,万一此员工因此而发怒,对 之前的协商方案反悔,并且提出回来上班,届时怎么办?原来的协商结果来之不易,不能因为这一个小的细节毁掉之前的成果。

在此情形之下,离职证明,开还是不开呢?HRD陷入了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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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昊斌
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现任主任

10余年从业经历,曾被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电台、中国青年报、最高人民法院报、新京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信报等各界媒体广泛采访和报导。

多次受中国教育电视台邀请,登台讲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受北京电视台邀请,讲授、跟踪解析劳动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变迁。

承办多起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包括全国首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案、全国首例人事争议案、首例违法辞退后继续履行案等,受到各界媒体与电视台的追踪报导。

具有丰富的非诉工作经验,先后为北京近千家企业提供服务。曾任英大传媒出版集团、诺和诺德、默克雪兰诺、博士伦、思源集团、中国金融在线等国内百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性劳动关系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