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习结束拒签合同”导致追索违约金的风险
【案例】
王 某原系某学院在校学生。2010年9月16日,王某、A公司及某学院签订《实习协议书》,协议约定:实习期至2011年6月30日止;王某另承诺于实习结 束后与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违约金18,000元。该协议属格式合同,由A公司提供。2011年6月30日,王某在A公司处办理离职 手续,期间王某确认不与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后A公司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8000元。
【法院审理】
法 院审理后认为,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书》是A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关于王某应于实习结束后与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应赔偿原告违约金的内 容显然加重了王某的责任、排除了王某自主择业的权利,亦违反了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况且,A公司仅向王某支付每月1,500 元的补贴,却要求王某为其服务三年,否则应承担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实习结束期间,双方曾就建立劳动关系问题进行 磋商,王某对A公司提出的工资标准不满意,双方在工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而《实习协议书》、中对三年的劳动合同的工资待遇等 具体内容未作明确约定,原、被告因工资标准问题意见分歧,由此造成劳动合同未能签订,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法院据此驳回了A公司的 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