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接受中介机构“派遣实习生”的风险
【案例】
汪 某系在校学生,2011年6月29日,汪某与A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暑期工实习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就此次推荐学生到B公司 暑期实习事宜。A公司为汪某推荐安置成功后,A公司直接从汪某工资中扣除15%,作为支付A公司暑期工“人力资源管理费”。后A公司与B公司另行签订合作 协议。
2011年8月24日,汪某在B公司车间接班发生事故,左手被机器碾压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汪某起诉,要求A公司及B公司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4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 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身份为学生,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应认定为雇佣关系,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汪某由A 公司推荐给B公司,在被告B公司担任挡机工期间受伤。被告B公司作为实际雇佣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虽然没有雇佣原告,但原告的工资由A公司代被告 B公司发放,且从中提取15%的费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收取钱款就要尽到管理教育监督之责,现因其只收钱却不履行相应义务,致损害发生,也应当承 担与其义务相当的赔偿责任。按照操作流程,原告从事的挡机工作应当用左手拉门,右手取件,但原告事发时却用右手拉门,左手取件,致损害发生,其有过失,故 原告作为雇员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失,依法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基于上述理由,认定原告承担事故1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总损失的 75%,A公司承担15%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