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案例解析5种常见实习用工风险(四)

虽然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劳动法规并未有禁止实习生派遣的规定,但基于传统劳务派遣用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制,从简化用工关系角度,实习生派遣应该受到严格限制。

四、接受中介机构“派遣实习生”的风险

【案例】

汪 某系在校学生,2011年6月29日,汪某与A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暑期工实习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就此次推荐学生到B公司 暑期实习事宜。A公司为汪某推荐安置成功后,A公司直接从汪某工资中扣除15%,作为支付A公司暑期工“人力资源管理费”。后A公司与B公司另行签订合作 协议。

2011年8月24日,汪某在B公司车间接班发生事故,左手被机器碾压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汪某起诉,要求A公司及B公司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4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 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身份为学生,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应认定为雇佣关系,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汪某由A 公司推荐给B公司,在被告B公司担任挡机工期间受伤。被告B公司作为实际雇佣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虽然没有雇佣原告,但原告的工资由A公司代被告 B公司发放,且从中提取15%的费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收取钱款就要尽到管理教育监督之责,现因其只收钱却不履行相应义务,致损害发生,也应当承 担与其义务相当的赔偿责任。按照操作流程,原告从事的挡机工作应当用左手拉门,右手取件,但原告事发时却用右手拉门,左手取件,致损害发生,其有过失,故 原告作为雇员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失,依法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基于上述理由,认定原告承担事故1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总损失的 75%,A公司承担15%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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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