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案例解析5种常见实习用工风险(三)

虽然在校学生实习,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事故也无法认定工伤。但这并不代表就实习生在工作中所受伤害,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责任。

三、人身事故伤害导致赔偿风险

【案例】

刘某于 2011年3月作为在校大学生至甲公司处进行岗前实习,实习期间甲公司每月支付实习补助800元。2011年5月4日,刘某驾驶公司同事的燃油助动车外 出,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刘某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 害抚慰金、鉴定费总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在甲公司处实 习,实际从事甲公司处销售顾问的工作,系甲公司之雇员。根据刘某、甲公司双方所提供之证据可以证明,刘某虽于当天休息,但为客户办理相关手续仍至甲公司处 工作。甲公司虽认为,刘某于工作期间外出系个人行为,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刘某因工作期间外出而发生之事故,甲公司应承担相应之赔偿责任。 然对于刘某而言,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燃油助动车时亦应注意行驶安全,然刘某未尽到这方面注意义务,造成受伤事故发生,刘某本身具有过错,故 法院酌情确定甲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10万余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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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