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从苏州A区搬到B区,中间距离十公里。公司为员工提供班车,且增加路途时间计入八小时工作时间。为稳定考虑,公司希望员工都能够过去。而且公司所提供的薪酬在当地也比较具有竞争力。但是由于部分员工不愿意离开市区,所以向公司提出拿补偿离职的诉求。
第一部分:基本法律分析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会发生很多变化。经营上的变化,往往会引起员工关系层面上的变化。
公司搬家就是相对来说,较为常见的一种形态。所有的公司搬家行为,无论远近,都会多多少少会引起一部分员工离职。
本案中的公司,搬家的前后距离适中,相距只有十公司,这种里程的搬家,在北京一般是不认为劳动条件变化的,也就是说,这种搬家所导致的增加员工上下班的距离、影响员工的工作与生活的不适感,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认为在员工可以接受的程度内。员工是不能依据公司搬家单方提出辞职,并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的。
当然,相对来说,如果搬家之后增加员工上下班的时间单程超过了四十分钟,则北京一般会认为导致了劳动条件的根本变化,增加了员工上下班的成本已经超出了员工可以接受的程度,员工是可以据此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
同时,本案中的公司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人性化的,在搬家之后,为了平稳过渡,将所增加的路途时间计入到了八小时的工作时间之内。即使在搬家之后增加员工上下班的时间超过了四十分钟,在公司采取这种举措时,亦很难认定为劳动条件的实质性变化,因为公司承担了这部分时间成本。
所以本案从法律层面来说,公司并不存在什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