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有一部分外国人,是从国外总部派遣来的,这部分人员与国外总部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是与国外总部之间建立而成的。这部分员工工作地点是北京,工资亦由北京这边支付,而且北京公司为了遵守外国人就业的法律规定,每年需要为这些员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而在办理就业证时,必须以北京公司为用工主体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报备才行。这种用工现状,给HR带来诸多疑虑。
第一部分 法律规定分析
1、这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北京公司还是国外总部?
目前北京外国人就业中,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目前北京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认定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在国外总部,而并非在北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