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娜于今年初生下了第二个孩子,作为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的情况,她顺利的在生育前领取到了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娜娜记得几年前生育第一个宝宝时,因为已经到达了晚育的年龄,所以享受到了多一个月的产假和多一个月的生育保险金。这次她又来到了附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金,让她没想到的是,这次却不能按照晚育的标准来多申领一个月的生育保险金了。娜娜十分不解,第一次生育都已经算晚育了,难道第二次生育反而不算晚育了?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明:“我国将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胎”问题的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二胎”政策的开放也获得了很多育龄人口的支持。就合法“二胎”所享受的相应劳动保障待遇来说,本质上与“首胎”应当不存在区别。笔者想通过本文告诉大家,合法生育二胎也能享受法定产假,领取生育津贴,但不同的是二胎是不能享受首胎的晚育再增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