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坤 专栏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理解与运用(三)

《暂行规定》只在第9条中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续前)

8、同工同酬与工资发放、税务问题

《征求意见稿》当时还对同工同酬非常强调,重复了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而《暂行规定》删除了上述内容,虽然有可能是觉得因为重复而删除,但结合前后文来看,至少让人感觉对这个问题似乎轻描淡写了。《暂行规定》除了在派遣协议中强调“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这一必备条款外,《暂行规定》只在第9条中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注:法条原文对劳动合同法没加书名号,下同)。

《征求意见稿》第16条详细阐述并重复了一遍《劳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其中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暂行规定》或许觉得没必要再次强调,所以只简单要求按第62条的规定执行。第62条一方面强调同工同酬,另一方面却明文要求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加班工资、支付福利待遇,甚至还要调整工资,到底是谁的员工呀?!结合《暂行规定》强调依照派遣协议约定的规定,其实不难看出派遣单位的想法:派遣单位只是代为发放,最好是用工单位你们自己发。通过立法明确这一规则,派遣单位可以回避营业税的问题,用工单位不会因此增加税务成本,税务机关那边也可以过关,毕竟有法律规定。

其实同工同酬本来就很难落实,因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制造合理性差异来回避,而《暂行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网开一面,同工同酬基本上是落空了。州官都放火了,州商点灯州官恐怕也不好再管吧,最多就是不准非州商点蜡烛。

  • 彭小坤 专栏文章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
彭小坤
律师,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著名劳动法专家:长达2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参与众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现任深圳市总工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资深的从业经历:担任众多500强企业在华法律顾问,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深厚的学术背景:法学博士,深圳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研究员。

丰富的授课经验:主讲数百场劳动法规相关的培训与大型会议。

工作经历

彭律师是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彭律师担任众多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平安保险集团、平安银行、华为、华强集团、粤港供水、华丝股份、长城国际、艾默生电气、雅达电子、深日油墨、柯尼卡美能达、埃赛力达、奥兰若、艾奕康、赛尔康、科博贸易、利丰采购、黛丽斯、爱斯福电讯设备等),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接受法律咨询并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起草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件,代理客户在各级仲裁庭和法院参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仲裁和诉讼活动,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教育背景

彭律师拥有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硕士及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经济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