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第8条所规定的后半句:“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删除这半句有两种理解:一是《劳动合同法》本有此规定,无需多此一举,此删除不影响应有权利;二是《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特别规定”中清楚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必须、只能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协商一致也不可以,否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