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年休假逾期作废条款是否有效?

有人提出质疑称,明明已经给劳动者机会了,他完全可以申请啊,不申请不就视作放弃吗,年休假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可以处分,也可以放弃啊。如果还是要单位赔钱,岂不是对用人单位很不公平?

经常有人问我这个问题,也经常看到很多公司的员工手册有这么一条。如有公司的员工手册就规定“年休假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申请休完,逾期申请自动作废”,该条款是否有效呢?假若员工真的没有申请,事后能否主张年休假补偿呢?当我给出“仍存在支付年休假补偿的风险”的答复时,有人提出质疑称,明明已经给劳动者机会了,他完全可以申请啊,不申请不就视作放弃吗,年休假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可以处分,也可以放弃啊。如果还是要单位赔钱,岂不是对用人单位很不公平?

回答上述问题,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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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