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镇波 专栏

部门撤销后的劳动合同处理

用人单位因业务调整、业务萎缩或者经营策略的改变等不同原因,经常会裁撤整个部门,从而导致所在部门的岗位都不复存在。此类情况是否会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业务调整、业务萎缩或者经营策略的改变等不同原因,经常会裁撤整个部门,从而导致所在部门的岗位都不复存在。此类情况是否会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要看什么是客观情况。按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虽然劳动部在举例说明何为客观情况时并没有将部门撤销情形明确列出,但实践中司法部门对此类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基本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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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匿名
尊敬的冯律师,假若原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指明了是从事A产品销售工作,该用人单位可否将员工分流到其他销售部门去的?若员工不同意分流,是否一定要支付N+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01月23日
冯镇波
律师,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著名劳动法专家:善于灵活合法处理劳动纠纷,擅长事前预防劳动社保法律法规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减少劳动纠纷、保护商业秘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资深劳动仲裁员,获“广东省优秀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资深的从业经历:长达1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长期担任审理组长,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000余宗。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利丰贸易公司、中粮集团深圳公司、赛格晶端显示器公司、先进微电子公司等,并曾为众多机构、企业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