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宁波人小张,2010年进了一家留学中介公司。2012年10月他与公司合同约定,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小张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自营或在该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处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该公司相关的业务,也不得利用该公司开发的业务和市场。合同中还明确,如果小张违反上述条款,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3万元违约金。
合同签了不到一个月,小张辞职。后来,老东家得知小张去了另一家留学中介工作,就以小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获得支持。小张不服,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小张表示,自己当时是迫于生计,不得已才接受了合同中的所有条款。
他说老东家的“商业秘密”是公开的,每一个去咨询的人都可以获取,不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而且他在新东家处从事的只是一般性的办公室行政工作,所以没有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
老东家请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公证过的录音资料,戳穿了小张的谎言。录音资料的内容是这名律师以客户身份,通过电话向小张的新东家咨询出国留学事宜,对方向其推荐了“资深顾问”小张。庭上,老东家提出小张不但要支付违约金,还应立即与新东家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令小张支付违约金3万元。至于老东家提出的要求小张和新东家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请,因为从小张离职到提起诉讼已经超过6个月,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假如一 单位违法解除的话小张是否应履约?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和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公司与单位竞争;在离开原单位一定期限内,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从事同原单位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接受原单位竞争对手的聘用,不为原单位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性、服务性服务,不聘用原单位的其他员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原单位的任何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