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 定导致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纠纷,而且也引发了许多争议。尤其是对于原来已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类原因未能续订的情形是否应当适用上述规定意见不一。
为 了统一操作,2009年深圳市法院系统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两倍工资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时止。但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 在劳动者,其自身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前款处理”。2012年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 要》也就此跟进,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 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在各地方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得到认可,所以也就没有什么好争的了,尽管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并不 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