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员工与单位发生仲裁诉讼的最高峰值。在这个阶段内,仲裁诉讼的发生率是最高的。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员工与单位对于双方举证责任理解不统一的事项。本文拟初步分析之。
一、解除行为这一基本事实的举证责任
员工诉至仲裁,要求单位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其诉求的体现形式为双倍赔偿金,但是双倍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员工诉求本身体现出来,其主张的基础是单位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员工首先负有对解除行为是否已经发生的举证责任。
这一种案例是最为常见的。很多员工去仲裁要求双倍赔偿时,手里并没有单位向其出具的书面解除通知。这一点也跟一些单位在解除员工时,为了控制风险,对员工口头解除,拒不出具书面通知有关。但是不管如何,法定的举证责任,就解除事实是否发生这一个点上,是属于员工的。这一点是很多员工不理解,也比较排斥的。
员工诉请工资,单位主张合同已经解除。在此种情形下,单位所主张的合同已经解除,是为了消灭员工的工资诉求。同样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分配原则,单位对解除事实是否发生,负举证责任。
综合以上两个案例,基本可以得出,对于解除行为是否发生这一基本事实,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基本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考量谁主张这一点时,需要分析诉求与诉求的基础。当诉求的产生的基础是本于这一事实时,即可视为系主张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