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专栏

“怀孕HR给自己续约”的是是非非

有人说,未经公司同意,韦笑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给自己续约,这种行为不合法,所签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应的;也有人说,韦笑劳动合同届满前已经怀孕,公司本来就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有什么错?

去年9月3日,韦笑(化名)应聘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文员,负责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两方面工作。公司与她签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即从2012年9月3日至今年9月3日止。

今年6月,韦笑被公司提升为人力资源部经理。8月,她到医院检查时发现已经怀孕。“8月下旬,我发现自己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领导也没有跟我说不续签,于是我续签了自己的劳动合同。”韦笑说,这个续签也可以说是“自己和自己”续签,岗位仍是人力资源部经理,基本工资是每月4000元。

9月5日,公司安排别人接管了她的工作。公司方表示,若她想继续在公司上班,岗位只能做普通员工;如要辞职,公司会给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不会按每月4000元补偿给她。

有人说,未经公司同意,韦笑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给自己续约,这种行为不合法,所签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应的;也有人说,韦笑劳动合同届满前已经怀孕,公司本来就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有什么错?

问题一 HR可以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吗?

在本案中,韦笑的身份比较特殊。首先,韦笑作为公司的人事经理,受企业授权管理人事工作、行使企业法人的劳动人事管理权利。在人事部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人事部门劳动合同专用章时她具有用人单位代表的身份。同时,韦笑又是公司员工,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

劳动法专家、汇业律师事务所洪桂彬律师认为,虽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是由韦女士来进行的,但代表企业签署合同系韦女士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职务行为,其反映的是公司的意志。即使韦女士在自己的劳动合同的厂方代表栏上签自己的名字,仍然只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而已。

韦女士担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期间,“自己和自己”续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要看续签的合同是否反映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未经公司同意,韦女士擅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公章并加盖到合同上,此时双方并未就续签的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该份合同因欠缺公司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并未成立,因而也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对公司而言也不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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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