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小议“农村户籍是否应当缴纳公积金”? ——暨上海住房公积金“扩覆”中的“纷争”

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到了要求为农村户籍缴纳公积金的通知。似乎,强制用人单位为农村户籍职工缴纳公积金已经在监管层面达成了共识?

近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告称,上海市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甚至可列入“失信黑名单”。而在此前,部分企业被要求为农村户籍员工缴纳公积金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那么上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到底如何界定,农村户籍职工是“可以”还是“应当”缴纳公积金呢?新通告所称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企业究竟有怎样的影响?

本文参考法律及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住房公积金条例》(已废止)、《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

一、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变迁

为配套住房制度改革,上海于1991年率全国之先成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于1996年颁布我国第一部地方性住房公积金条例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可见,当时公积金缴存范围仅限于“具有本市城镇常驻户口的职工”,并未包括外省市职工及本市农村户籍职工。

1999年,国务院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上海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广至全国,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应该说,国务院条例并未限定当地城镇户籍,且也未就“在职职工”进行户籍上的细分。

因于此,2006年1月1日上海废止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并重新颁布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其表述方法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基本一致。

然而,在2007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当年的缴存基数调整通知时,就缴存范围明确“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尽管国务院条例已出台,但彼时上海仍仅就本市城镇户籍职工推动公积金强制缴存制度。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2008年的缴存基数调整通知扩充了缴存范围,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2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缴存通知与2008年一致,仍规定单位“可以”为农村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然而,2013年发生了戏剧性的改变。

首先,2013年4月22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上海市总工会发布《关于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3〕4 号),决定于4月至7月对全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其中检查内容首次包括“5、单位是否为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对应的《自查表》中也增加了“本市农村户口、外省市农村户口”的调查内容。

其次,2013年6月28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本年度的基数调整通知,通知中去除了2012年关于缴存范围和对象的表述。即不再体现“可以为农村户口缴纳公积金”的内容。相反,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到了要求为农村户籍缴纳公积金的通知。似乎,强制用人单位为农村户籍职工缴纳公积金已经在监管层面达成了共识?

随着执法检查的深入,2013年10月8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继续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告》,通告称,检查发现本市仍有少数单位存在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为所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通告各违规单位及时整改,而且首次规定“对于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依法处罚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按规定在上海公积金网上公开该单位名单,并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该单位的违规信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而列入失信黑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换言之,列入失信黑名单,将给企业在各类政策审批、银行贷款等多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似乎一切都按照既定的步骤在推进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扩覆”,即从2008年本市城镇户籍职工扩展到外地城镇户籍职工,直到将包括农村户籍在内的全部在职职工纳入缴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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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