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修改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深圳大学也在三月份就此招开了一次研讨会,深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研究所所长翟玉娟教授主持该研讨会,也让我去参加,还要我发个言。我说去听听学习学习也就行了,结果到了会上看看材料,却又忍不住要放炮:社会保险到底保不保险?
大家知道广东省有个《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这个东东是粤劳薪的文号,也就是说并不是法律,但却在实践中当作了法律来对待,毕竟许多内容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文件第10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在职职工三项费用的标准分别是3个月、6个月、6个月社平工资。但是,该条同时还规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深圳的养老条例的规定却并不相同,在职职工的相关待遇只有两项,分别是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前者亦为3个月社平工资,而后者则根据供养亲属多少来区分标准:1人6个月,2人9个月,3人12个月。应该说深圳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但是,由于深圳没有一次性救济金,所以广东省的这一待遇是否属于“纳入了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是存在争议的,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困惑着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