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2年纪要》)施行以来,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最为突出。
《2012 年纪要》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纪要》 第20条规定: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提出的 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事项不低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的标准,劳动者拒不接受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上 述规定一方面明确适用了不得终止的“北派观点”,另一方面暗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事项低于 此前标准且劳动者不同意接受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就行了。但在实践中却还产生了另外一类官司: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 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要求。
为什么会产生这类官司?原因就在于《2012年纪要》第19条规定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这下麻烦了,后到什么时候?一天?一周?一个月还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