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坤 专栏

修法后的劳务派遣如何过渡?

劳务派遣既得利益者的力量太强大了,强大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必须低头。《劳动合同法》上述修改貌似在给劳务派遣安排合理过渡,但实际上是给他们在开“后门”。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请注意,这里规定的是“本决定公布前”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仅仅是不符合“同工同酬”要求的要进行调整,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这“三性”要不要符合新要求呢?从前后文看,非常简单,此前的劳务派遣不受此限,也就是说:新人新办法,老人老规矩。

劳务派遣既得利益者的力量太强大了,强大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必须低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明确了修法原则和重点,其中之一就是:“规范劳务派遣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妥善处理好修法前后法律实施的衔接问题,实现平稳过渡”。《劳动合同法》上述修改貌似在给劳务派遣安排合理过渡,但实际上是给他们在开“后门”。一方面对“同工同酬”做不抵触要求,另一方面却在“三性”上不做要求,甚至是原来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当年的《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可是这样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现实当中确实非常多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是没有结束期限的派遣协议,这岂不就是一劳永逸?永远不会有期限届满的时候。用工单位是此规定的利益关联体,想必也暗自高兴躲过了新规则,大不了给个“同工同酬”,至少还可以保住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要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岂不也就是“终身为奴”了?再说了,怎么证明是“本决定公布”之后签的派遣协议?在我们这个以造假出名的泱泱大国里,任何时候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可以倒签一份2012年12月28日之前的派遣协议。新法又被架空了,同学们看明白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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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坤
律师,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著名劳动法专家:长达2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参与众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现任深圳市总工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资深的从业经历:担任众多500强企业在华法律顾问,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深厚的学术背景:法学博士,深圳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研究员。

丰富的授课经验:主讲数百场劳动法规相关的培训与大型会议。

工作经历

彭律师是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彭律师担任众多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平安保险集团、平安银行、华为、华强集团、粤港供水、华丝股份、长城国际、艾默生电气、雅达电子、深日油墨、柯尼卡美能达、埃赛力达、奥兰若、艾奕康、赛尔康、科博贸易、利丰采购、黛丽斯、爱斯福电讯设备等),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接受法律咨询并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起草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件,代理客户在各级仲裁庭和法院参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仲裁和诉讼活动,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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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律师拥有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硕士及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经济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