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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R      工资支付 涉税问题 劳动合同签订       
  •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支付的补偿金如不超限额是否属于免税范筹 「广东 深圳」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提前解除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都属于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取得的补偿收入是否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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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支付的补偿金如不超限额当然属于免税范筹.

    2.劳动合同提前解除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当然都属于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取得的补偿收入当然都属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范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发布时间:2019-07-04 )

    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35127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9-08-07 15:5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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