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11      生育保险 产假及陪护假 女职工保护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待遇问题 「湖北 武汉」
  • 公司一女员工已婚有一小孩,此次意外怀孕(1个多月)要实施流产。

    1、该情况是否属于违法计划生育政策?

    2、此情况该员工能否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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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该情况是否属于违法计划生育政策?

    根据2015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故并不属于违反生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七条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2、此情况该员工能否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答复:按照湖北省规定执行即可。

    湖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第十一条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三)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2019-04-16 09:4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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