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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1.针对特殊疾病医疗期问题,全国各地规定不一,北京地区而言遵循的是企业批准的原则,即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职工,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医疗期,这里用到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所以属于选择性授权条款,也就是企业根据员工自身身体情况、工龄及综合表现进行选择可以同意适当延长医疗期也可以不同意延长医疗期。
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
14.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职工,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医疗期。
2.若企业有通知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据证明个人拒绝进行鉴定的且拒不复岗的,员工自身也拒不提交请假单(事假单或病假单的)视为严重违纪情形,企业可以严重违纪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
3.延长医疗期的规定是否必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必要前置条件?
延长医疗期的规定不是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前提而是以企业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及员工自身实际情况而确定的是否延长医疗期的判断原则,劳动能力鉴定为前提主要是为了支付医疗补助费而言的,不过481文件的废止导致医疗补助费应该无需支付。地方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上海、上海地区。北京地区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并未废止所以依然可以享有医疗补助费。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实施日期:2002年2月1日)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 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4.企业能否以其拒绝接受鉴定为由,具备与其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权利? 如果不行,依据为何?
视情况可以依据严重违纪解除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解除,主要看劳动者的态度,是否履行请假手续或拒绝配合提交病假资料或提交请假单同时也不返岗的企业履行告知提醒义务后依然拒绝配合提交相关资料的,否则可能导致旷工违纪的问题。
2018-06-25 08:41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