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
周某于2013年6月4日入职W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入职次日,周某在工作中受伤。2013年11月11日,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6月19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周某受伤后未再上过班。
周某就工伤待遇提起了仲裁、诉讼,其中一项请求为要求W公司支付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共计1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提供了连续的休假证明书,W公司只认可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审法院判决酌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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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
周某于2013年6月4日入职W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入职次日,周某在工作中受伤。2013年11月11日,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6月19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周某受伤后未再上过班。
周某就工伤待遇提起了仲裁、诉讼,其中一项请求为要求W公司支付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共计1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提供了连续的休假证明书,W公司只认可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审法院判决酌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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