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否可以酌情“减少”?

实务中,部分工伤员工为了获取超出伤情实际时长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变换医院连续开具长期的休假证明。那么对于此种情况,用人单位能否按照员工的实际情况,减少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否可以酌情“减少”?

实务案例

周某于2013年6月4日入职W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入职次日,周某在工作中受伤。2013年11月11日,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6月19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周某受伤后未再上过班。

周某就工伤待遇提起了仲裁、诉讼,其中一项请求为要求W公司支付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共计1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提供了连续的休假证明书,W公司只认可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审法院判决酌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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