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因用人单位资格问题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中,规定了用人单“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几种情形,未包括“用人单位注销”这一问题。并指出,如此安排的原因是用人单位注销时主体资格彻底消灭,而且是经过了清算程序后的,如果规定此时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会导致劳动者主张无门,且也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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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因用人单位资格问题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中,规定了用人单“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几种情形,未包括“用人单位注销”这一问题。并指出,如此安排的原因是用人单位注销时主体资格彻底消灭,而且是经过了清算程序后的,如果规定此时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会导致劳动者主张无门,且也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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