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深圳凯利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摘要
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事实进行确认,该事实不因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原告:中核深圳凯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局局长。
第三人:张华丽,女,汉族,1940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中核深圳凯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深圳市人社局)发生工伤认定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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