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丹华曾入职彩晶公司,岗位为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同时还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张丹华离职后三年内不得自营或到与彩晶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就职,一旦违反该竞业限制条款,张丹华应支付彩晶公司50万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
两年后,张丹华自彩晶公司离职,跳槽到丘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彩晶公司遂以张丹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彩晶公司未支付张丹华竞业限制津贴为由不予受理。彩晶公司遂将张丹华诉至法院,诉请禁止张丹华于竞业限制期内到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并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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