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
2007年12月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可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受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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